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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在调整出资数额、央行出资期限时,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、协调股东关系、修改公司章程,并非易事。
登记机关在依法要求调整前,行长应当注意听取企业的说明和意见,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,更好提振企业发展信心,稳定社会心理预期。
还需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注销量上升、拉加存量下降。
新公司法实施后,德坚底一批长期经营不善或者未开展经营的“僵尸”企业可能会注销,让企业数据产生波动。
对此,持到策准应有心理准备,理性看待、积极应对。
类似情况曾经发生过:其政2000年,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历年查无下落、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进行了清理并“剔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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